寇创金遭第二次非法庭审 律师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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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点,甘肃庆阳市西峰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寇创金二次非法庭审。寇创金本人及其家人从北京请来的律师在法庭上堂堂正正为寇创金做了无罪辩护,在场人员都真真切切了解到了法轮功的光明和美好,了解到了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

寇创金是原甘肃庆阳市商务局干部(正县级),现年六十岁。他和妻子李瑞华,女儿寇娟娟,一家人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然而,中共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使一家陷入痛苦。

一、所有“证据”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一一质证,指出公诉人所提交的证明寇创金有罪的所有证据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法轮功学员寇创金本人在法庭上也讲述了自己为什么要修炼法轮功。他说道:他原来得的是肝癌,还有胃癌等病症,医院已经给他宣判了死刑,但他却因为修炼了法轮功,使身心都得到了彻底改善,病全都好了。

寇创金指出对自己家的搜捕、取证本身完全是非法的:西峰区公安分局十几个人撬门钻锁冲进家里,没有一人身着警服;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像土匪一样到处乱翻,搜查证是开庭后寇创金才第一次见到。警察冲进屋后对他实行了暴力,强行将他按倒在沙发上不让动。当时在场的有寇的女儿和小孙子,还有他九十多岁的老母亲,周围还有家属院的邻居们,他们谁都可以做证人。

寇创金从法律角度阐明法轮功是一种信仰,信仰是无罪的,按真善忍做好人无罪,要求当庭释放。

公诉人说,她那里有从寇创金家的电脑中提取的有关法轮功的文档,并开始播放,电脑中传出“中国的传统文化教人们一诺千金……”,法庭慌忙终止了播放;又一次播放,仍然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教人……”,又一次终止播放;再次播放,还是“中国的传统……”,播放只好被关掉。

公诉人又对法官说:“这里有一个名为 ‘退党保平安’ 的文件”,然后播放:“朋友,您好,这是一个不要钱的电话……”话音刚落,又马上被关掉。折腾了好长时间,直到电脑里传出:“朋友,你入过党、团、队吗?……”这时,公诉人突然说道:“这是在被告人寇创金的电脑里发现的,有反党反共的内容!”

在场的人感觉不到这些内容有什么罪错,反而觉得法庭展示证据的过程滑稽可笑。

二、信仰无罪,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为寇创金做了无罪辩护,他阐明,寇创金没有任何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

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寇创金修炼法轮功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心灵,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他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

在庭审中,公诉人没有出示寇创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任何证据(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盗用歪曲法律,迫害善良公民):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这个组织的住所地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寇创金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他的?他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他有没有从该组织处接受过指令或资助?他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

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甚至不违反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相反,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不是犯罪行为,而是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天赋、合法的权利。

关于法轮功宣传资料的内容:一部份是关于法轮大法修炼的,比如《转法轮》、《转法轮法解》等,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心性,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另一部份是“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或者“天灭中共,三退保平安”、“中国共产党亡”,还有《神韵》、《九评共产党》、《解体党文化》等。说“法轮大法好”是为了向他人推荐、介绍法轮功,说明法轮功的好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讲真话、惠及他人的行为,当然没有破坏法律实施可言;至于“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神韵晚会光盘传播和演绎的是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的精髓,应该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谁若站在其对立面反对,那它不恰好证明它自己是邪恶的吗?

至于“天灭中共,三退保平安”、“中国共产党亡”等宣传品和《九评共产党》,根据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明文规定,这只不过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天然权利,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法轮功学员是在遭到无端污蔑和迫害,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渠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成资料,向世人讲清事实真相,揭露媒体的谎言,并向世人介绍法轮功的美好,何错之有?除了中央电视台里编造的“自焚”和“杀人”(编注:所谓的“天安门自焚”是中共导演的伪案,用来栽赃法轮功,煽动仇恨。“杀人”也是中共编造的谎言。)在日常生活中,有谁见过法轮功学员采取暴力或其它过激行为,危害了社会或他人?

正如律师指出的,“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是一项通行的国际准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公认的普世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宗教组织不得干涉其信徒的政治信仰,同样,国家也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人民不信仰法轮功。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认定法轮功是不是所谓“邪教”(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害人的邪教,中共邪教对法轮功的诬陷已经构成诽谤罪),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干涉,是违反国际准则的践踏人权的行为。寇创金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司法机关构陷寇创金,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共打压法轮功是大规模破坏法律系统的犯罪

众所周知,自一九九九年以来,中共给法轮功学员判罪的唯一依据就是说他们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编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其实这种指控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第一次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随后,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会才匆忙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并根据这个决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其实,无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国家权力机构,其权力的来源及合法性只能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国家元首和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一个组织是否是邪教组织的权力。人们不禁要问:江泽民的讲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两高解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标准是什么?是谁赋予他们的权力?是否举行了听证?是否允许被认定对象申辩?如果允许申辩,具体程序是什么?由哪个机构受理等等?显然,江泽民的讲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都没有合法的授权,因此是无效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共对此心知肚明,十分心虚,无怪乎迄今为止在国家颁布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敢公开规定不让炼法轮功,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自己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也没有敢把法轮功列入其内。

事实上,法轮功只是一个松散的修炼群体,没有任何组织形态,来去自由。在本案中,被告人寇创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他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而且公诉人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应用的?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的实际施行或应用?因此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起诉书中指控寇创金的罪名不能成立,寇创金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中共司法说法轮功修炼者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也可以理解为破坏了这条法律的实施;然而这一款的内容又是什么呢?显然,这是陷入了毫无实质内容的循环论证,用自己定义自己,自己证明自己,这就相当于说:张三是谁?张三就是张三。这种同义反复什么也证明不了,在初级的形式逻辑上都是荒谬的。十二年多来,中共就是用如此低下的诡辩术混淆视听,给千千万万个法轮功学员治罪,给他们的家庭带来灾难,给中国社会制造动乱的。法轮功信仰者无罪,完全是无辜的;利用国家权力和组织形式、破坏国家宪法和法律系统的恰恰是中共自己。

四、关于法律与正义、良知

律师在法庭上援引法学界人士的理论观点说,“制定法律的惟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法庭的唯一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而不是维护法律,所以法庭判案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所以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判案就是凭借人的良知:以人的良知来区分好法与恶法,也以人的良知来判断判案是否正义。从这个意义来说,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

一九九二年二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被告是统一前的一名名叫英格·亨里奇守墙的卫兵,此前两年,他在守护柏林墙时枪杀了一名企图越墙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东德当局命令守护柏林墙的士兵对企图逃往西德的东德人格杀勿论),他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他是无罪的。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因为类似的辩护,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自主权(即只开枪而故意不打中),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这“最高的良知”(或正义)就是法理学上“超越实在法的法”,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实在法的非法”,依这种“法”去执法,也是犯罪。

作家龙应台曾经问过一位曾经担任过边境守卫的前东德人,“您说,围墙的守卫在改朝换代之后受审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当然公平。……是总理命令他们开枪的没错,可是没人命令他们一定得射中呀!……开枪可以说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杀人嘛!”

法律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的良知和正义,司法是维护人类良知和道德以及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官和法官是民众的希望所在。但是,中国大陆的某些法律和命令存在着与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的情形。例如,中共司法用以构陷、打压和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的《刑法》第三百条、最高检和最高法一九九九年和二零零一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以及其它相关的法规、指示和命令等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恶法。执行这些恶法的检察官和法官明知法律原则,却昧着良心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违法判决,把无数的法轮功学员送上被告席,送进监狱。一个个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正直守法的法轮功修炼者,在中共的判决书下,失去了人身自由,饱受酷刑折磨,有的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多少原本幸福的家庭妻离子散!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有史以来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和惨剧之一。

五、善待法轮功才是明智的选择

近年来“法轮功”案件从普遍重判向轻判是个发展趋势,并且在本案审判之前各地出现诸多法轮功案件发回重审、判缓刑、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做出其它处理的范例。律师并例举了湖南、湖北、沈阳、上海、福建、天津等地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免于追究责任或缓刑的案例。

律师表示很多司法工作人员的良知在觉醒,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了明智的选择,这既为自己奠定了未来,也为以后彻底纠正法轮功冤案做了良好的铺垫。

律师希望本案的最终结果,不要把法轮功案件政治化,法官应听从内心良知的召唤,对本案做出公正的裁决。

经过法庭辩论,最后法官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再做判决。十一点十五分左右庭审结束。

结束语

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和刑罚,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因为“法轮功案件”根本就不是一个刑事案件,而是一场彻头彻尾的信仰迫害、人权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精神浩劫。在这场迫害中,法律工作者包括警官、检察官和法官等,被中共当作铲除异己、实现私欲的工具来利用,早已不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一个国家的司法资源应该用来打击暴力犯罪及贪污腐败犯罪等恶性刑事案件,来保护纳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不是用来打压那些与中共官方意识形态不同的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因为这些人对社会不仅没有任何危害性,相反会造福社会。如果我们的社会多一些信奉真、善、忍的好人,少一些假、恶、斗,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正如李洪志老师在《转法轮》中所讲:“如果人人都向内心去找,人人都想自己怎么做好,我说那社会就稳定了,人类的道德标准就会回升。”

善恶有报是天理,也是人间一切法律制定和裁决的最终准绳。每个人的行为都在书写自己的历史,每个人都在选择自己的未来。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无辜的,却对他们处以刑罚,这就是在犯罪,谁也不能借口自己是恶法的执行者而对自己违背良知和道德的行为开脱。希望寇创金一案的检察官和法官们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无罪释放寇创金,还他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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